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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家书屋管理与服务规范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 2018-04-17    收藏   打印   关闭   字体:[  ]  
  为促进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规范农家书屋建设与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书屋建设规范

  1.农家书屋是为满足农民文化需求,建在行政村(特殊情形下,建在农场、林场、垦殖场,或乡村社区)且具有一定数量的图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相应阅读、播放条件,由村民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公益性文化场所。

  2. 由政府投入或社会捐助的各类农家书屋,统一悬挂“农家书屋”标牌。

  3. 农家书屋的房屋由当地村委会解决,面积一般不少于20平方米,具备适宜的采光、通风条件,书橱、书桌、凳椅等基本阅览设施齐全。应充分利用村委会、村党组织活动场所、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不搞重复建设。目前尚无公共设施的行政村,亦可利用村级学校、村民闲置住房等农村现有设施开办书屋,综合使用,方便群众。

  4. 列入政府规划建设、挂牌的农家书屋,由政府统一配备一批出版物,每个书屋图书一般不少于1500册,品种不少于500种(含必备书目),报刊不少于30种,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种(张)。

  5. 鼓励企业、团体和个人在统一规划管理下以财物形式参与农家书屋建设。鼓励捐赠人认建农家书屋,即按照农家书屋建设标准和出版物选配原则包建一个或几个农家书屋,可用捐赠人冠名。

  二、书屋管理规范

  6.按照村民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农家书屋的管理接受所在村党支部、村委会及全体村民的监督。

  7.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将农家书屋的资产(含政府公共资金购置和社会力量捐助)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纳入本村的公共资产登记序列,并报当地新闻出版广电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8. 农家书屋室应张贴公告开放时间、管理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信息,方便村民借阅,尽力为村民服务。临时调整开放时间的,应提前告知。

  9.农家书屋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20小时。具体时间听取时段安排,由村委会征询村民意见确定。在双休日、节假日、学生寒暑假期间及农闲时节,鼓励农家书屋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10. 农家书屋应建立健全出版物借阅登记、财产管理等制度。健全“三张三本两证”,即《农家书屋管理员职责》、《村民借阅须知》、《农家书屋管理制度》,《图书借阅登记本》、《出版物目录登记本》、《村民阅读需求登记本》,《借书证》、《管理员上岗证》),对农家书屋的日常管理、资产管理、管理员的管理、书屋开放等方面进行规范。杜绝财产丢失、损坏,甚至擅自盗卖等现象的发生。对资产遗失、图书破损等问题要查找原因,追究责任。属读者原因,造成遗失、破损图书的,由读者照价赔偿;因书屋管理员保管不当造成遗失、破损图书的,由管理员赔偿;属图书借阅过程中自然损耗的,按规定程序登记销账。

  11.农家书屋应配有具备一定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热心公益事业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由村委会推荐产生,并报当地新闻出版广电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2.村党支部、村委会应安排村干部负责书屋管理工作,并争取条件利用公益性岗位落实人员负责书屋日常管理工作,还应鼓励热心公益的人士参与书屋管理工作。

  13.公益岗位农家书屋管理员选用条件:(1)热心公益事业,村民认可,村党支部、村委会推荐;(2)小学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交流沟通能力;(3)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书屋管理事务;(4)国家和省对公益岗位要求的其他规定。

  属于残疾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14.有条件对书屋管理员实行残疾人公益岗位的,由村委会书面盖章推荐,县(市、区)残联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考查选定。

  15.农家书屋管理员应热情服务,引导和激发农民群众 阅读需求,日常主要工作是:(1)书屋的日常开放及清洁卫生等;(2)出版物的验收、登记、分类上架等,借阅登记、还书签收等;(3)资产台账的记录与管理,防止出版物与设备被挪用、毁坏、丢失等;(4)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防盗防火等;(5)随时了解农民群众阅读需求,做好记录,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6)配合开展阅读活动相关工作。

  16.新闻出版广电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农家书屋管理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帮助他们提高管理能力。县(市、区)图书馆和乡镇文化站要发挥各自优势,承担农家书屋管理员业务培训任务,为培训提供师资和编制培训内容,使农家书屋管理员成为知识宣传员、技术辅导员、信息传播员。

  17.残疾人管理员的选拔、培训由新闻出版广电和残联两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师资和培训内容,残联负责组织和经费保障。

  三、出版物更新规范

  18.农家书屋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经济性、通俗性的原则,根据村民的阅读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党报党刊和适合农民阅读的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卫生、文艺、文化教育、少儿类等出版物。每年新增图书不少于60册,所配出版物首先要保证必备目录规定的出版物,其余必须是全国或本省推荐目录中的出版物,超过部分可以灵活掌握。

  19.省新闻出版广电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制定的推荐目录,可增加适合本地实际的出版物,作为本辖区农家书屋配备出版物的备选目录。

  20.农家书屋选配出版物,应充分征求村民意见,政府采购部分不得用当地出版且不受农民欢迎的出版物充数。农家书屋所配出版物中,本省出版物比例一般不超过30%,且必须在备案的目录内。

  21.农家书屋出版物的采购及配送由设区市、或县(市、区)级新闻出版广电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负责组织采购的新闻出版广电行业主管部门向各农家书屋提供统一印制的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更新目录册。

  22.配送单位应按照新闻出版广电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农家书屋名单实施配送工作。配送的出版物上统一加盖农家书屋标识印章,交接时应向农家书屋提供出版物配送清单,由农家书屋管理员清点验收,并签押确认新增图书分类张贴标签后上架摆放。现场拍照作为凭证,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

  23.配送单位完成配送工作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并附配送的书目清单、书屋管理员签收单、现场手续办理和图书分类上架的照片资料交当地新闻出版广电行业主管部门验,作为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更新采购合同付款凭证

  四、书屋服务规范

  24.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农业生产和村民生活实际,积极探索发挥农家书屋惠民服务优势和作用的长效运行机制。

  25. 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组织开展读书征文、知识讲座、科技培训等形式多样的读书学习活动,不断丰富服务手段,拓宽服务范围,充分发挥好农家书屋的作用。

  26.积极推动农村公共文化资源整合、共建共用。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推行农家书屋之间的出版物交流制度,扩大村民的阅读范围。以农家书屋为基础,整合公共数字文化惠民服务,加速农家书屋数字化,创造条件配备电脑、数字阅读机,提供免费WIFI服务,积极开展“农家书屋+电商”、“农村书屋+便民服务”、“农家书屋+农家乐旅游”等服务。

  27.县(市、区)图书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应加强对农家书屋的业务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应推行总分馆制,推进城乡阅读服务一体化、均等化。

  28.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个人等与农家书屋对口定点帮扶机制,丰富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更新渠道,引导志愿者在农家书屋开展惠民服务。

  29.对于具备经营条件的农家书屋,可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申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经营、代销等业务,还可以与当地的邮政、电信、移动、银行、新华书店、电商等企业联系开展代办业务,增强农家书屋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检查考核规范

  30.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业主管部门应不断完善农家书屋工作检查和考核机制,促进书屋管理与服务规范化

  31. 检查方式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检查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制度、服务活动成果实效,村满意度等。

  32. 对农家书屋的年度考核,由县(市、区)新闻出版广电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及评估意见存入档案,相关资料纳入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对考核不合格的农家书屋,必须进行整改;对不合格的管理员予以辞退,按程序重新选用。

  33.各地应将对农家书屋的考核结果与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科学发展业绩、脱贫攻坚等考核挂钩,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省新闻出版广电行业主管部门。

  34.各县(市、区)新闻出版广电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农家书屋工程建设情况和检查考核评情况报设区市新闻出版广电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新闻出版广电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抽查,并将本辖区农家书屋年度运营情况及抽查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新闻出版广电行业主管部门。

  35.省新闻出版广电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中不合格的农家书屋,责令整改;对存在图书补充更新未达到60册标准及不符合上级推荐书目比例、采购图书质量、配送不到位等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成效突出显著的,将给予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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